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
来源: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 时间:2019-12-23 阅读: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甘肃分公司、平安保险甘肃分公司、太平洋保险甘肃分公司: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以下简称医保发〔2019〕6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一)严格执行《药品目录》。《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我省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药品目录》的凡例和全部药品(见附件1)。
(二)逐年消化我省原调增的药品。对原省人社厅印发的《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2017年版)》和省医改办等部门印发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等文件中调增的药品品种,优先剔除国家第一批重点监控药品、调出已进入国家药品目录中本省原目录品种后,归类为“消化期内药品部分”(见附件3),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的规定在3年内逐年消化。首批消化时限为2020年6月底之前,2022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消化。消化期内药品执行《药品目录》凡例的各项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谈判药品政策。医保发〔2019〕65号文件公布的118个谈判药品,在协议期内按乙类药品纳入我省医保报销范围。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按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执行,支付标准包括了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协议期满后按照国家医保有关规定调整支付标准。我省落实国家谈判药品医保政策文件另行印发。
二、完善目录支付政策
(一)全省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一执行《药品目录》。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区分甲、乙类。《药品目录》和我省调整的民族药按乙类药品支付,中药饮片按甲类支付。《药品目录》内甲、乙类药品按各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执行。
(二)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和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开具的中成药处方和中药饮片处方,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
三、做好政策衔接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上市的民族药品、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由省医疗保障局牵头,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相关规定,经相应的专家评审及报备程序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见附件2)。
(二)经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医保支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我省原纳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院制剂暂按原政策执行。
四、做好组织实施
(一) 各地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以药品通用名称为依据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新版目录调入调出药品情况调整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制定结算管理办法,保证新版药品目录及时落地。
(二)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的要求,在应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的基础上,省医疗保障局将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数据库,实现省域范围内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医院制剂的编码统一管理。
(三)各地要结合《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及时采购使用目录内药品,并可结合不同医疗机构实际用药变化情况对其年度医保总额作合理调整。各地要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协议考核范围。
(四)对消化期内药品,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目录政策宣传解读和患者解释说明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要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1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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