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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诊所基本标准来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11-12 阅读:

诊所设置基本标准要改了!近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提出在10个诊所改革试点城市先行使用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对比2010版《诊所基本标准》,本次修订版有哪些亮点?


医生多点执业也可以当诊所负责人?


多点执业医生能否当诊所负责人?这一问题此前一直是困扰不少兼职创业医生的疑惑,有业内人士表示,由于诊所医生的第一执业点必须在诊所,所以鼓励在职医生开诊所的政策一直无法落到实处。


而这一点在2010版诊所基本标准中也有体现,当时对于诊所人员的基本要求是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1名注册护士,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而在2019年修订版中,对于执业医师的资格比之前要求变高了,要求临床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但并没有规定一定要求是全职医生,也没有对医生数量提出强制要求。在护士配备方面,要求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护士人数需符合诊疗服务需求。


取消建筑面积要求,办诊所门槛降低!


曾在台湾开了十年诊所的医生黄钜惠曾向《看医界》分享她开办的第一间诊所,门面很小,只有36平米,“台湾诊所面积规定没那么严格,当时只有一个概念,简单、省钱,地点在711旁边,借着他们的流量。”


而在大陆,此前2010版诊所标准对于诊所的建筑面积,要求不少于40平方米,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这一硬性要求,从房租、装修方面都会对于开办诊所造成一定门槛。


而这次修订版中,取消了对于面积的要求,只对基本设备和急救设备提出了要求,但要求诊所需要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对此,陕西省山阳县卫健局副局长徐毓才认为,诊所标准不再强调面积至少40平米,但要求能够满足医疗服务需求,比较客观,同时,增加的信息化建设,要求能够满足日常监管,都是不小的进步。


第三方合作范围扩大


近年来,国家政策对于第三方医疗机构的鼓励力度加大,在诊所与第三方医疗中心的合作方面,这次标准也从此前的临床检验、消毒供应的服务采购,扩大到了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心电、病理、消毒供应等其他医疗机构的服务合作。


在老版本标准中,还有一条要求“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而新版本中也删除了这一条。


据了解,这次试点文件的标准仅限于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和西安等10个诊所改革试点城市使用,根据试点城市运行经验并完善后,适时在全国范围推广。


徐毓才表示,这次诊所设置标准的修订与5月份卫健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中要求基本一致,美中不足的是,与深圳等地的探索相比,并没有给予诊所可以设置多个专业的规定,也许并不利于设立联合诊所,希望在试点过程中得以完善后向全国推广。




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
(2019年修订版)

诊所


定义: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临床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2010年版本职称要求为执业医师)


(三)护士配备。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护士人数需符合诊疗服务需求。


(2010版要求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四)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设备


❶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等。


❷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❸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心电、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相较2010年版增加医学影像、心电、病理等)


三、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2010年版本要求,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在建筑布局要求开设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治疗室、处置室不少于10平;观察室不少于15平)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此条新增)


(删除“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这一条。)


口腔诊所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❶口腔医师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2010年版本职称要求为执业医师以上)


❷设5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


(2010年版本为4台以上,职称要求为主治医生以上)


(二)护士


❶护士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❷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要,符合医院感染防控管理要求。


(2010年版本在建筑面积上有要求,新增院感防控要求)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010年版本为不少于9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等。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口腔综合治疗台(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2套,吸唾装置2套,三用喷枪2支等,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2010年版本为牙科治疗椅1台,其余设备数量要求均为1个)


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相较2010年版增加了医学影像)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此条为新增)


(删除“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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